公告日期:2024-08-29
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股东利益,促使广大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征集投票权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征集投票权,是指公司召开股东会时,享有征集投票权
的组织或人员在征集公司股东对议案的投票权时,以公开方式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公司股东发出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要约行为。
第三条 征集投票权应当采用无偿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享有征集投票权的主体
第四条 下述组织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的独立董事;
(三)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第五条 以公司董事会的名义征集投票权,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并公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时,需取得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股东可以采取单独或联合的方式,征集投票权。
第六条 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时,必须就该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表决事项征
集投票权;接受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应当将该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表决事项的投票权委托给同一征集人。
投票权有关的所有公示材料,负有真实、准确、完整及合法有效的责任,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章 征集投票权的方式及基本内容
第八条 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时,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征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要求,
制作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及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并在规定的期间内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接受征集投票的股东,可以从媒体上复制或直接向征集人、公司索取征集投票权委托书,进行填写和签署。
第十条 征集人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应当详细说明征集投票的方案,该方案中
应当含有股东在委托征集人进行投票时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操作步骤。
第十一条 征集人聘请律师事务所或国家公证机关,对征集人资格、征集方
案、征集投票权委托书、征集投票权行使的真实性、有效性等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
第四章 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征集人的,应当至少于股东会召开前十日,在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其他召集人,应当至少于股东会召开前十五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征集人的声明与承诺;
(二)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征集人为法人的,应当披露其名称、住所、联系方法、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如有)、前十名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基本财务状况、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征集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披露其姓名、住址、联系方法、任职情况、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
(三)征集投票权的目的及意义;
(四)本次征集投票权具休方案(含征集对象、征集时间、征集详细程序、被征集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
(五)征集人、公司董事、高管、主要股东等相互之间以及与表决事项之
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六)征集人明确表明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反对或弃权)及其理由;
(七)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报告书中应明确表明自己对某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并且明示被征集人应当与自己的表决意见一致的,被征集人应当按照征集人指示表明表决意见;征集人在征集投票权报告书中明确表明自己对某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的,但不要求被征集人应当与自己的表决意见一致的,被征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表明表决意见;
(八)征集人聘请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或国家公证机关的名称、住所;经办律师或公证员的姓名、具体的通讯方式。
第十三条 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章 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格式与内容
第十四条 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填写须知;
(二)征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征集人的身份及持股情况;
(四)该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
(五)征集人应当在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中按自己选择的实际情况作好明确指明被征集人应如何投票方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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