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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8 18:41:17 股吧网页版
中科江南: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9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防范财务
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定,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分支机构
不得对外担保,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被担保企业的资格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经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六条 被担保企业除必须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

第七条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
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连续二年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八)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
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公司有关部门认真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形成有关担保事项的报告,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并按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批准程序。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交担保申请
书,说明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

(二)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三)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不应低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
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公司财务部应当协调、督促担保申请人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

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年度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以及其
他相关法律文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内容。

担保合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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