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9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
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
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 5 名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
料;
(二)由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
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相关资料;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和控股(参股)企业及主要分管高管人员签发书面意
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
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和签署表决。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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