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9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运作方式,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保障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股东会应在在2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审议有关事项。
第五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之间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
交易事项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可以不按照本规则规
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相关交易事项的,视同公司行为,按照本规则
规定标准和程序进行审议批准。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书面反馈独立董事。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形成并生效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提议或股东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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