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8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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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万密封”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由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
发生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刊载
的《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事项、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 7 个工作日。《股东大会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2024 年 9 月 18 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8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3、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下午如期
在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钱塘江路 58 号 1 幢 2 楼会议室召开。
4、 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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