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6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及鉴证报告
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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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1-3
二、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1-13
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4]第ZB11214号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日新”) 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下简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管理层的责任
国能日新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国能日新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国能日新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国能日新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五、报告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国能日新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用,不适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 9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报告文号为:信会师报字[2024]第 ZB11214 号)之签字盖章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卢丽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周忠原
中 国·上海 2024 年 11 月 25 日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
等相关规定,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将
本公司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及存放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58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
(深证上〔2022〕421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773.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45.1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00,154,9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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