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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0 16:33:09 股吧网页版
国能日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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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接受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我们现就发行人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以下简称“期间”)生产经营相关变化情况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向发行人及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和调查,并与保荐人及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取得了相关的证明及文件。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的适当资格。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等专业文件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对所引述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或结论的适当资格。
作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我们已经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因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及授权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
批准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4 年 12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4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就本次
发行取得了必要的内部批准,发行人关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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