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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2 18:04:44 股吧网页版
宏德股份: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2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江苏省南通市崇文路 6 号凤凰文化广场北楼 32-33 层 邮编:226000

32nd-33rd Floor, North Block of Phoenix Culture Square, No. 6 Chongwen Road, Nantong Jiangsu China
电话/Tel: (+86513) 8511 9080 传真/Fax: (+86513) 8511 9084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高婷婷、刘迪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及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且无重大遗漏。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审议议案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律师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及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4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并作出决议,
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4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
上发布《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戚家桥村宏德
股份研发中心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杨金德主持。此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交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2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4 年 12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
实际召开方式、时间、地点等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内容均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5 人,合计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1,014,37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176%,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0,769,07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170%。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会议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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