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7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4 年 12 月 26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的职权、职责,规范总经理履职行为,健全总经理领导下经营管理层的议事和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并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执行总建筑师、执行总工程师、财务总监各一人。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总建筑师、执行总工程师、财务总监构成公司总经理经营班子。总经理经营班子是总经理办公会组成人员,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经营班子成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经营班子其他成员,但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总建筑师、执行总工程师、财务总监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六条总经理及总经理经营班子其他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总经理人选应具有业界公认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本行业专业知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经营班子其他人
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八)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九)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审议总经理或总经理经营班子其他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或总经理经营班子其他人员,该聘任无效。
总经理或总经理经营班子其他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规定解除其职务;总经理或总经理经营班子其他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八)项或者第(十)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总经理或总经理经营班子其他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其他情形的,由公司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经营班子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任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以公司有权机构审议总经理或总经理经营班子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十条总经理或总经理经营班子其他人员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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