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7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积极回报股东,充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公司未来三年(( 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未来三年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的基础上,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且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股东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分配形式,优先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当进行年度现金分红,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实施年度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除外)。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资金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3.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4.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公司如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该次分红预案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等,独立董事应对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方案的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 特别是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评估及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期的股东回报计划。
五、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