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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14 19:17:36 股吧网页版
迪阿股份: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迪阿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1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迪阿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一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迪阿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迪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迪阿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间
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025 年 1 月 14 日下午 14:00,本次股东会如期在广东省深圳华侨城洲际大
酒店马德里 2 厅举行。公司董事长张国涛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黄水荣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96 人,所持股份总数 352,145,326 股,所持股份总数
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88.0341%(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下同),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94 人,所持股份总数2,945,326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7363%,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2 人,所持股份总数349,200,00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87.2978%。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法律意见书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94人,所持股份总数2,945,326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7363%。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 其他人员

(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长张国涛先生、董事卢依雯女士、董事陈启胜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未出席本次股东会;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

(3) 本所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清点了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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