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一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参会方式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2024 年 12 月 1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2024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据此,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7 日下午 15:00 在山东省济南市商
河县玉皇庙镇政府驻地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1 号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杨中辰主持。
2、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 月 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7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月 7 日 9:15—15:0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名。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74 名,代表股份 31,514,7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不含回购股)的 13.7664%。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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