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3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与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5 第 000190 号
致: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与授予相关事项(以下分别称“本次调整”“本次授予”,合称“本次调整与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就本次调整与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本次调整与授予进行了谨慎的审查,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调整与授予涉及的法律事宜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调整与授予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与授予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起上报。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调整与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与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2024 年 12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4 年 12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进行公示,并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2025 年 1 月 6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25 年 1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5 年 1 月 10 日,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2025 年 1 月 13 日,根据上述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进行了相应调整,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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