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0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年8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4年8月14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下午 14:00 在南京市江宁
滨江经济开发区宝象路 50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于胜利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阅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63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61,536,53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6.788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60,413,8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5.934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8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122,73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853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进行了身份认证。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与会人员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召集人资格。本所律师认为: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且在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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