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4
关于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苏同律证字(2024)第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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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24)第241号
致: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路智控”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北路智控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一、律师声明
(一)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事实及其合法合规性进行了核实验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四)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其他有
关专业事项依赖于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
(五)本所已得到公司保证,即公司已提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其向本所提供的复印件、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且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二、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的释义如下:
简称 释义
北路智控、公司 指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股票 指 指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购买和持有的北路智控A股普通
股股票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 指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 指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草案)》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包括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董事
持有人 指 (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
术(业务)骨干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范运作指引》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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