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
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层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Shanghai 200085,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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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目 录
释 义...... 2
第一节 引言...... 4
第二节 正文...... 5
一、本次归属及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5
二、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 6
三、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情况 ...... 10
四、结论意见...... 10
第三节 签署页...... 11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唯科科技、公司 指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 指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章程》 指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
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依据与唯科科技签署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唯科科技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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