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0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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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
(二)2024 年 12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提交大会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登记办法和股权登记日等。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与现场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0 日 9:15~15:00。
经核查,网络投票表决的时间与公告的时间一致。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 14:00 在浙
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黄河路 36 号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葛建利女士主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及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二)根据《会议通知》,截至 2025 年 1 月 3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三)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69,374,9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8014%。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公司股份 67,52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5767%。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表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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