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4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以及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和《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行
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保证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及后续方案并
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作出董事会决议并于之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作出董事会决议并于之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
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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