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1-2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发行上市《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下发了文号为审核函〔2020〕010302 号的《关于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根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需要本所律师对相关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此外,因原申报材料中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表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现发行人聘请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容诚审字【2020】100Z1277
号的《审计报告》(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的《审计报告》,均指容诚审
字【2020】100Z1277 号《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自 2019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是否存在影响其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情况进行了合理核查。因此,本所律师针对上述事项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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