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1-14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6 月、2020 年度、2019 年度及 2018 年度
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司基本情况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04年6月成立,公司注册地和办公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二路1388号。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统称“本集团”)主要从事橡胶高分子材料制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为汽车、电气、航空等领域客户提供密封绝缘产品。
本财务报表业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1月8日决议批准报出。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共3户,详见本附注八“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本集团于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合并范围的变化情况详见本附注七“合并范围的变更”。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集团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发布、财政部令第76号修订)、于2006年2月15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41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的披露规定编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集团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外,本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集团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及2021
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此外,本集团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有关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的披露要求。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集团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收入确认等交易和事项制定了若干项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详见本附注四、29“收入”各项描述。关于管理层所作出的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的说明,请参阅附注四、36“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
1、会计期间
本集团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本集团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营业周期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本集团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本集团以12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统称“本集团”)主要从事橡胶高分子材料制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为汽车、电气、航空等领域客户提供密封绝缘产品,正常营业周期短于一年。
3、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为本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本公司及子公司均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本公司编制本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4、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合并日,
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合并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均按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足以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购买日,是指为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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