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9
为规范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升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
任为本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不包括为本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单个法人主体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不包括为本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专项审计及咨询服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
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并在承担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三)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以及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四)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
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
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三家以上(含三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指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指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评价要素及标准,并通知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应聘文件报送公司。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会计师事务所应聘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等,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结合前述应聘资料和调查情况,公司按照选聘文件中的评分规定对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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