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5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为公司法定的内设监督机构,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股
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经营活动实施监
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应当包括股
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处理监事会的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
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八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名额后方能生效。
出任,在任监事应当要求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可向股东会提出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 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 监事提议召开时;
(三)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四)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六)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者被公开谴责时;
(七)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公司财务状况出现明显恶化趋势时;
(八)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或发现公司的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存在不符合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时;
(九)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监事提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监事会应当召开。
第十三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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