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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4 18:57:08 股吧网页版
宇邦新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25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所应披露的信息。“披露”是指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
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
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监事
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事后审查)和非直通披露(事前审
查)两种方式。

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
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
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五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
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第十六条 除依法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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