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2-24 18:57:08 股吧网页版
宇邦新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25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不仅应经其内部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还需报本公司,履行本公司的相应决策程序。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应执行本制度。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七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且风险较小的申请担保人,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包括反担保的方式、反担保的可靠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等;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八)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担保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
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定后,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责任人有义务核实、确认债务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等。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三条 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