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2-24 18:57:09 股吧网页版
宇邦新材:总经理工作细则(2024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25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运作,规范总经理的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
的义务。

第三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产生、任职资格、职权等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不得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七条 公司与总经理、副总经理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免履行法定的程序。

第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三年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八)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九)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有权解除其职务。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并通过总经理办公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的内控制度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的内控制度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副总经理的职权:

(一)管理其各自分管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在职责范围内处理日常经营业务及相关工作;

(三)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汇报工作或发表意见;

(四)总经理临时授权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副总经理代行其部
分或全部职权。

第五章 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总经理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董事会决议,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