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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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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铭利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专字(2024)第 013 号
致: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铭利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下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见证,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铭利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
信达及信达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律师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表决权的确定、决议的合法性及其效力发表意见,不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鉴此,信达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召集,并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铭利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债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方式及投票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等。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11 日(星期四)上午 10:30 在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朗山路 11 号同方信息港 F 栋 21 楼会议室如
期召开,会议由国泰君安指定代表主持,采用现场与通讯结合的方式召开,投票采取记名方式表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及其他事项与通知一致。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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