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7-11 18:13:08 股吧网页版
铭利达: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铭利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1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层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铭利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专字(2024)第 013 号
致: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铭利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下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见证,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铭利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

信达及信达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律师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表决权的确定、决议的合法性及其效力发表意见,不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鉴此,信达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召集,并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铭利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债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方式及投票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等。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11 日(星期四)上午 10:30 在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朗山路 11 号同方信息港 F 栋 21 楼会议室如
期召开,会议由国泰君安指定代表主持,采用现场与通讯结合的方式召开,投票采取记名方式表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及其他事项与通知一致。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