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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3 18:52:09 股吧网页版
英华特: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4


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聘任与解聘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明。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人员;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如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的个人信息、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上述相关证明为下列文件之一:

(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二)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三)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十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董事会秘书并不当然被免除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内容至少包括个人简历、办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通讯方式。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并公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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