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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3 18:52:10 股吧网页版
英华特: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4


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过程。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包括:

1、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

3、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4、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各部门、下属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告。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
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交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监事会
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交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
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网站、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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