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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2 18:45:23 股吧网页版
金禄电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4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3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一般原则......2
第三章 信息披露义务......4
第四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6
第五章 买卖公司股份行为规范......10
第六章 附 则......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本规范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所有规定,均同样适用于其关联方。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在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上市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条 控股股东提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
视同董事对公司负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审慎质押所持公司股份,合理使用融入资金,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如实的书面回答相关问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公司向其报告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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