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3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操作原则 ......2
第三章 审批权限 ......3
第四章 机构职责及业务流程......4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5
第六章 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5
第七章 内部报告、信息披露、会计核算和档案管理......7
第八章 法律责任 ......8
第九章 附 则......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增强外汇套期保值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指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日常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组合等衍
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金融衍生产品业务。
第六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且须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金融衍生产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外汇,且原则上应当控制金融衍生品在种类、规模、方向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金融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金融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
易活动:
1、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2、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
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机构职责及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管理层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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