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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9 17:56:46 股吧网页版
鸿日达: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0


证券代码:301285 证券简称:鸿日达 公告编号:2024-047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7 月 19 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7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7 月 19 日 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青淞路 89 号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
政办公楼一楼大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玉田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0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34,476,0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68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27,960,1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0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6,515,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27%。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206,670,000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 1,939,438 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04,730,562 股,下同。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 人,代表公司股份
数为 6,515,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6,515,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27%。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现场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以现场参会方式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4,454,2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反对 2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49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6654%;反对 2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姚佳律师、李聪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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