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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9 17:56:47 股吧网页版
鸿日达: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0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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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Dongsanhuan Road,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 (+86)(10) 6589 0699 传真/Fax: (+86)(10) 6517 6800

网址/Website: 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七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4]第0264号
致: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 7 月 19 日召开
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根据 2024 年 7
月 3 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2、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7 月 19 日在公司行政办公楼一楼大会议室由公
司董事长主持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7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9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会议的召开以公告形式提前十五日通知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0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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