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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源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9


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8 月

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监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减持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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