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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7 19:59:21 股吧网页版
清研环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4年8月制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8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及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公司财务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七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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