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5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硕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美硕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23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000,000股,并于2023年6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72,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54,929,4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6.2909%;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7,070,5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3.7091%。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4年5月24日,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截至2023年12月31日总股本72,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36,000,0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不送红股,共计转增28,80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00,8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份数量为75,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0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份数量为25,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000%。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100,800,000股,尚未解除限售数量为72,04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4722%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份数量为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共计 1 名,为乐清盛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乐清盛硕”),该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具体如下:
(一)股东乐清盛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
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3、如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本企业所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本变动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二)首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12 月 28 日,
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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