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5
证券代码:301300 证券简称:远翔新材 公告编号:2024-072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为: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00 元(含税),即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64,540,000 股剔除已回购股
份 1,922,355 股后的 62,617,64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股利 3.0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分红总额 18,785,293.5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红利(含税)=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股=18,785,293.50 元÷64,540,000 股×10 股=2.910643 元(保留六位
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即现金红利(含税)为0.2910643 元/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2910643 元/股。
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4 年 11 月 8 日召开
的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
1、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分派方案的具体内容为: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3.00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至实施权益分配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股本总额若发生变化,公司将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自本次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与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派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派方案距离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4,540,000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1,922,355股后的 62,617,64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3.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2.7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
期限,持股 1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600000 元;
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00000 元;
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11 月 21 日,除权除息日
为:2024 年 11 月 22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4年 11月 21日下午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年 11月 2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