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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19 19:00:08 股吧网页版
朗坤环境:内部审计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0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
团”)内部审计工作,规范集团的经济行为,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集团内部管理规定,对集团各全资子公司(包括分公司,下同)以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集团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
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集团价值。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集团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集团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集团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监察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集团设立审计监察部,负责对集团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监察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监察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监察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
审计监察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审计监察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等情况。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审计监察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监察部的工作。

第七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监察部应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关联或亲属关系的人员
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
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条 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
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
保障。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审计监察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及其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监察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监察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集团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集团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每个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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