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0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
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
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
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
组织及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审计委员会决策后具体事项的安排部署。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
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委员会担任召集人的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全部委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作为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专业会计
人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委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职所需的法律、
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及内部审计部门为该委员会的协助单位,董事会秘书为
审计委员会的总协调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对聘用、解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事前审议;
(七)对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进行事前审议;
(八)对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进行事前审议;
(九)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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