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3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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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耿春丽律师、杨敏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召开,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
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3 日下午 14:30 在昆明市人民中路 6 号
昆船大厦 17 楼大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杨进松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9,696,98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2.577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5,1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173%;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1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9,681,88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2.5600%;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11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49,6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7446%,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了《关于公司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结果均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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