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0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保密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送及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条 证券投融资中心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董
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都应做好
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工作。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大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重大信息,不得进行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
财务或者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尚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相关公司(含本公司及所属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
定的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所属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七条 内部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公司中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重大信息的人员。
本制度所称“内部人员”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5、公司从事证券、文秘、机要、档案、财务、统计、审计、核算、新闻、电脑、打字、文印工作、法务等工作的人员;
6、能够接触或者获取重大信息的公司其他人员。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