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0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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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4年12月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授权董事长择机确定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等具体事项,公司将适时向股东发出召开审议上述议案的股东大会通知。
2024年12月12日,公司董事会收到了董事长辛云峰先生出具的《关于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确认函》。2024年12月14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99,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决定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30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东路636号3栋3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经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林琼珊女士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上午9: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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