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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6 20:00:05 股吧网页版
维峰电子: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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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维峰电子”)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取得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或其他方出具的说明或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相关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仅就与公司拟实施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这些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依法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该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否则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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