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2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价格、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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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八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价格、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涛涛车业”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事项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为涛涛车业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涛涛车业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向
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完整、准确及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涛涛车业本次调整、本次授予、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涛涛车业本次调整、本次授予、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涛涛车业本次调整、本次授予、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涛涛车业本次调整、本次授予、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之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涛涛车业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调整、本次授予、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3 年 7 月 17 日,涛涛车业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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