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追认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莱得”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就普莱得追认开展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审慎核查,发表如下意见:
一、实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情况
为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汇率波动风险的能力,有效减少外汇市场风险,更好地
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波动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的稳健性,公司实施了以套期保值
为目的的外汇交易业务。公司上述交易的资金来源均系公司自有资金,截至本核
查意见出具日,该等业务已完成交割。
上述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交易 交易 交易 交易方向 交割金额 交割 交割日 交割日折合
号 银行 日期 类型 (美元) 日期 汇率 人民币(元)
1 建设 外汇掉 即期卖出美元, 3,300,000.00 7.1126 23,471,580.00
银行 2024/3 期 远期买入美元 2024/8
2 金华 /19 远期结 远期买入美元 65,083.33 /5 7.1819 467,421.97
分行 售汇
合计 3,365,083.33 - - 23,939,001.97
二、实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及影响
公司已实施的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交易业务遵循稳健原则,是在不影响
公司日常资金周转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的,不涉及使用募
集资金及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不以投机为目的,旨在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
影响。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该等业务已完成交割,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外汇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四、 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追认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已实施的外汇交易是在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是出于降低汇率波动影响目的,且已及时完成交割,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对上述已实施的 336.51 万美元外汇交易业务进行追认。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追认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实施的外汇交易是在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是出于降低汇率波动影响目的,且已及时完成交割,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对上述已实施的 336.51 万美元外汇交易业务进行追认。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实施的外汇交易是在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是出于降低汇率波动影响目的,且已及时完成交割,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已补充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追认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普莱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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