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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6 17:53:46 股吧网页版
南王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1206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0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在公司会议
室召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委派律师出席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和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的法律意见。

2、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3、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披露的《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程序等内容。《会议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召开时间提前十五日且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下午 15 时在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惠东工业区(东桥镇莲塘村 560 号)公司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凯声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6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8人,代表股份60,134,3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119%(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下同),其中:

1、出席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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