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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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5,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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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9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振股份”或“公司”)委托,就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本次增持相关文件资料及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验查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同时,本所律师还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或讨论。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及保证:
1.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2.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
3.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
4.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或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股份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增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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