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7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805 号
关于对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顺义区东盈路 19 号。
葛敬,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崇新,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赵雷,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净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 年 4 月 30 日,科净源披露的《关于确认全资子公司
对外担保的公告》显示,2023 年 12 月 5 日,科净源全资子公
司北京科净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净源工程”)用 6,000 万元银行定期存单为第三方烟台合康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合康”)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2024 年 1 月15 日,科净源工程解除了对烟台合康的担保事项,同日再以前述银行定期存单为第三方山东博淼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
质押担保。2024 年 1 月 18 日,科净源工程又以 3,000 万元银
行定期存单为第三方烟台宗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
质押担保。2024 年 3 月 26 日、27 日,科净源工程解除了前述
9,000 万元银行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科净源工程前述定期存单质押担保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构成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科净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和第 7.1.14 条,
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7.2.11 条第二款的规定。
科净源董事长葛敬、总经理李崇新、财务总监赵雷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和第 5.1.2 条
的规定,对科净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葛敬、总经理李崇新、财务总监赵雷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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