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如果董秘未能履行这些要求,可能会面临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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