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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19 15:49:03 股吧网页版
通达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0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暨

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法律意见书

苏 同 律 证 字 ( 2024) 第 163 号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贤 坤 路 江 岛 智 立 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10019

电 话 : +86 25-83304480 传 真 : +86 25-8332933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24)第 163 号
致: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海”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终止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终止”)暨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与本次终止合称“本次终止暨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有关事实及其合法合规性进行了核实验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终止暨作废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终止暨作废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已得到公司保证,即公司已提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其向本所提供的复印件、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且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关于终止暨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3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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