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吧首页 > > 正文
  •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8-22 21:53:05 股吧网页版
通达海: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3


证券代码:301378 证券简称:通达海 公告编号:2024-048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持股 5%以上股东史宇清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史宇清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8,209,687 股(占公司当前总
股本比例 8.50%)。计划在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2,520,00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 2.61%)。

近日,公司收到史宇清女士出具的《股东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1. 股东名称:史宇清

2. 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史宇清持有公司股份 8,209,687 股,
占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 8.50%。

3. 在公司任职情况:无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要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包括上市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

4.数量及比例:合计不超过 2,520,00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2.61%。其
中,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数量,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数量,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如公司股票在计划减持期间内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的,减持
数量应相应调整。

5.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实施,
即自 2024 年 9 月 13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2 日(根据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
外)。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确定。

三、承诺履行情况的说明

股东史宇清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承诺如下:

1.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3)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之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2. 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2)本人在持有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比例不超过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限售规定。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披露减持计划,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3)本人减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公司上市后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史宇清女士严格履行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本次拟减持股份事项不存在违反其相关承诺的情况。

四、其他事项

史宇清女士确认不存在以下情形:

1. 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2. 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 3个月的;

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其他情形;

4.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